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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所出现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 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的情况,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等。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失职影响个别学生(三名以下)正常上课、考试,又无法补救的;

    (2)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或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时间在1 O分钟以内的;

    (3)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延误上课1 O分钟以内的;

    (4)课程异动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的;

    (5)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的;

    (7)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的;

    (8)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系规定的标准(未批改作业占应批改的l/2及以上),影响教学效果的;

    (9)因教师指导检查不力,被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现象发生(1-2人),并在评阅过程中没能及时发现的;

    (10)教师在课堂上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的;

    (11)未预做实验或未做实验准备工作,上实验课过程中不认真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教学,或上实验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实验室的;

    (12)因教师责任,致使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内)的;

(1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或试卷、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4)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能上交“学生成绩报告单”的;

    (15)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16)任课教师管理不到位,造成学生无故缺课人数超过1 0%的;

    (17)教学系管理不到位,造成学生无故缺课人数超过l O%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以内的;

    (2)事先未安排好教学必备条件,造成停课或教学秩序混乱的;

    (3)己到上课时间,尚未打开教室,延误上课1 O分钟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l O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l O分钟以上的;

    (5)擅自调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进程的;

    (6)擅自停课,或未经允许由他人代课的;

    (7)未经教务处及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系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的;

    (8)由于管理疏漏,或因排课、排考失误造成教室或课程安排冲突,未能及时解决,影响教学秩序的;

    (9)没有按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或擅自提前结束课程的;

    (1 0)因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被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质量低劣,或有三人及以上出现抄袭剽窃行为的;

    (11)因教师责任,致使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较大伤害(致轻伤)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3000元以内)的;

    (1 2)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停考的;

    (1 3)漏登、录错或丢失学生成绩,且未能及时补救,影响正常学籍管理的;

    (14)未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擅自变动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

    (15)丢失重要教学档案,无法补救的;

    (1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17)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

    (18)因未及时上报所用教材,使学生开课后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的;或选用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

    (19)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推销或选购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

    (20)整个学期未按教学要求或系规定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整个学期无一次批改的;

    (21)考试前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同一课程连续两次及以上使用雷同试卷(试题重复率在30%及以上的);

    (23)因试卷印制、安排考场等原因,导致多名(四名及以上)学生无法考试的;

    (24)考试前未准备好试卷的;

    (25)监考教师未按规定领取试卷,致使考试延误1 O分钟以上的;

    (26)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27)考试前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书或报纸杂志,擅自离开考场等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的;

    (28)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不制止、不上报的;

    (29)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实际考生人数与试卷数不相符的;

    (30)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的;

    (31)丢失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

(32)不按规定评分和阅卷,随意提分或压分的;    

(33)事先未通知停电,导致无法上课或中断上课的;

    (34)教室桌椅门窗、暖气、电灯等设施损坏后,已报修一周,尚未修好的;

    (35)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上课、做实验或者无法考试的;

    (36)未经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同意,擅自出租教室、机房和体育活动场地等教学场所、设施的;

    (37)发生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及以上的;

    (2)在教学过程中,宣传违法言论,散布反动腐朽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的;

    (3)在教学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教学活动中,因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人身事故(致重伤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00 O元以上)的;

    (5)未能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结果被认定无效的;

    (6)有意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的;

    (7)故意录错学生成绩,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当事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系(或部门),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系(或部门)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直至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并将处理意见在五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各系(部门)应在五日内将单位领导签字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十日内经过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将教学事故材料和拟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至半年岗位津贴;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半年至一年岗位津贴。对情节严重的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由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对其实行缓聘、调离直至解聘。对于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一个学期内,同一责任人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得隐匿不报,或敷衍了事,否则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事故责任人对涉及本人的事故认定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组织院教学委员会复议,但申诉不停止处理的执行。复议在收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时,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一学期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的主管领导,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教学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办法以外的违反教学及其管理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作出解释,并报主管院长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工、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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