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关于学术活动文件精神,结合史法系情况,制订本条例:
一、机构职能
史法系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对史法系的学术活动,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机构组成
史法系学术委员会由系主任,副系主任,各教研室主任,及数名学术水平较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系教师构成.系主任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系科研秘书任秘书。
三、工作方式
1、史法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采用不定期例会方式,由主任召集。
2、 建立史法系学术委员会专用记录本,由秘书进行会议记录。
四、工作内容
1、制订系学术,科研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2、制订系学术活动,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年度计划
3、指导系属各部门的学术活动,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
4、对系学术活动,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进行年度总结
5、推荐本系学术,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参加先进评选。
6. 科研课题的申报审批
7. 科技成果奖的评审与推荐
8. 制订、修订系学术活动,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
9. 本系与学术活动,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事项
五.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史法系解释。
唐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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