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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教学运行管理基本规章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唐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
 
教学运行管理基本规章
                                                         
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学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章如下:
一、有关教师教学文件的基本要求
1.每位必修课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三个月具备以下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教案、课程实施大纲和“三基”训练计划。
2.每位选修课任课教师至少要有一套完备的教学纲要或教案。
二、日常授课的基本要求
1.教师授课应当提前五分钟到教师,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教师应详细布置、认真批改、课堂讲评学生作业。学生作业应覆盖所授内容,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每学期课时在56学时以内的课程,其作业不得少于两次,56-72学时的课程,不得少于三次作业,72学时以上的课程作业应该超过三次。
3.教师应广泛听取、科学分析学生意见。
三、其摸工作的基本要求
1.任课教师不准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但应就专业知识和学习方法给学生以指导。
2.任课教师应在开考前一个月内将三份同等质量的试卷上交系内,经过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批准后,交由系内制卷。试卷应附带标准答案和平分标准。但已经建立试卷库的除外。
3.有监考任务的教师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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