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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唐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
 
学术委员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我系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本系教学、科研工作,特设立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学术委员会是全系最高的学术评议、咨询机构。系学术委员会在系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学术性评议、咨询活动。
二、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与时俱进,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我系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三、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1、审议我系的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我系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提出评议性意见。
2、评审科研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我系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3、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选拔学术带头人。
4、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先进分子或集体。
5、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6、负责我系教师职称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7、负责我系骨干教师的考核、审定和推荐工作。
8、完成其他学术任务。
四、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学术委员会由我系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出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者,原则上必须在近五年内主持或参与了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项目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最低为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学术委员会设委员3-9人。人数须为奇数。
4、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
5、学术委员会可按专业分设专业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专业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五、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1、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系主任组织本系专任教师进行投票选举确定。
2、在非换届时,系主任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3、如出现学术争议,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4、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即调整或重新组建。
六、学术委员会议题审议程序
1、委员会的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或主持。
2、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项需做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3、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史法系负责,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
4、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5、学术委员会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经2/3委员同意取消其委员资格。
6、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若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前,由秘书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7、若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但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8、学术委员会应受理教职工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由接受人提请主任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七、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解释。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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