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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
 

 

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2006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查其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考试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教师和学生均应恪守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严格禁止任何舞弊、有失公平和虚假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凡本院在籍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并作为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根据需要,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操作等形式,又可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主干基础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报系分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应在考试安排表和试卷上注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组织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系在系主任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系领导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流程》(附件 1 )进行。各系主任和分管系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考试工作:(一)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安排、要求和措施;(二)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三)学生动员会。向学生讲明复习考试的目的和要求,申明考试纪律,并通过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考试期间,学院将组织党群行政部门领导巡视考场。
第七条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复习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核。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长批准后实施。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为 120 分钟,口试至少 30 分钟。课程考试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考试时间,需经系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0 分钟。
第八条 考试安排。教务处负责确定期末考试的具体时段,安排全院共同课考试的场次和日程,协调分配各系的考场安排,并将上述安排通过学期《期末工作安排》发至各有关部门和教学系。各系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本单位本学期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的场次、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交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编制全院期末考试安排表。考场及考试时间一经确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能满足学生隔位就坐为原则。各教学单位要按照学院的要求清理考场,营造严肃、整洁的考试环境。使用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室、体育场馆、专用教室等进行考试的,有关单位要确保考场环境和设施符合考试要求。各教学系、教务和后勤保障部门应在考试开始前两周认真检查维护考场的各项设施(如灯具、桌椅、电路、电扇、暖气和仪器设备等),并在考前做好考场室内及环境卫生,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监考。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并确定一名主考。考生 60 人以下的考场安排 2 人监考, 60—100 人的考场须有 3 人监考, 100 人以上的考场须有 4 人以上监考。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共同课和多个系合上的课程,考生所在系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各系分管领导负责监考人员安排,并责成专人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教务处及各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各系应对监考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相关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试(例如开卷笔试、口试、操作性考试等)或允许使用专用工具(如计算器)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预先提出,经系批准后提前通知学生和有关监考教师。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考核,均应列入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在开始授课时向学生说明。
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要求。各门必修课程都要依据课程要求和教学大纲制订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试内容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十三条 试题难度要求。试题难度应与课程目标及拟考核的知识、能力水平相适应,并要有合理的区分度,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题目既要考核知识,更要考核学习能力;要有适量的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综合性试题和体现知识迁移的试题。一般情况下, 60% 的试题为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内容, 30% 的试题为知识的迁移 ( 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 10% 的试题为学生知识创新能力的考核。应当尽量避免单纯考核记忆水平的题目(特别是客观题的命题),试卷总体难度应使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学生都能及格,并且及格的学生确已达到了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考试总评成绩优秀率 (90 分以上 ) 一般应控制在 20% 以内,最高不能超过 30% ;不及格率( 60 分以下)一般不超过 10% ,最高不能超过 15%
第十四条 命题与组卷。
1 、命题计划。平行试卷的每一份试卷在命题前均应制作《命题双向细目表》(附件 2 ),以确定考试试卷在知识内容、能力层次和题型方面的计划安排。综合考虑试题的质量和数量,合理分布考题的覆盖面,时间以中等学生 120 分钟能答完为限。避免出现试题偏少(多)、难度偏低(高)的现象。考核知识内容的选择,要依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既要注意覆盖面,又要选择重点内容,考核学习能力层次的选择,应当注重高层次认知目标的考核,在 识记,理解,运用,分析,综合,判断 ”6 个层次上调整划分,例如划分为了解、理解、掌握、应用、综合、评价,或识记、领会、应用、分析、综合、创见等。
2 、试题的编制。逐步实行试题库(试卷库)制,所有必修课程都要建立试卷库,每门课程至少要有 15 套难度和题量基本相同的试卷,且每学年要进行一次修订。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要求实行由试题库或试卷库生成试卷;尚无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尽可能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由任课教师个人命题的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和系分管领导审定。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政治理论、大学英语、计算机等)、教师专业教育必修课程、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开课系应依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试题的题型应根据考试课程的特点和考试目标合理选择。为减少考试误差,一份试卷中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搭配应合理,并且题型种类不宜过多或过少。试题的措词和含义要严谨、准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试题中不能有严重偏离教学大纲的题目。
3 、合成试卷。出题教师按照《命题双向细目表》和《唐山师范学院期末考试标准样卷》(附件 3 )提供的试卷模板,将试题合成为试卷。每门课程均应在考前三周一次性命出 2 套平行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平行试卷应等值, 2 套试卷中重复题目的分值应控制在总分值的 10% 以内。每套试卷中与近四年考试使用过的试卷重复的试题分值也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10% ;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四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同一套试卷不应当出现内容重复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4 、试作与校对。试卷定稿前必须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同行教师试作,并对试题和试卷的质量做出评价,以确保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没有同行教师的,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可由命题教师自己试作。试卷修改定稿后须由命题教师校对,确保无误后送审。
5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平行试卷中的每一套试卷均应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与定稿的试卷同时提交。参考答案应正确、清楚、完整;一个题目有多种答案或有多种解答方法的,均应给出答案;评分标准应科学、合理、便于阅卷教师掌握和操作;在解答的主要步骤或解答要点处,要按知识点分别赋分,并用累加的方法给出整个题目赋分的分值。
6 、填写《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 ( 附件 4)
第十五条 试卷审批。各门课程的平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系领导审批,系分管领导至迟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试卷付印前,命题教师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和保管。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命题教师须采用统一规定的试卷格式(附件 3 ),并用计算机打印制卷。命题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将考试课程的平行试卷的样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命题情况登记表》统一送交系办公室,由系教务员进行登记保存。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一律在学院文印室印制。试卷印制前应认真核对参考学生人数,以免出现差错。试卷印制完成后,由相关系分管领导指派专人取回、装订、装袋密封,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结业成绩。考试课程的结业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 20% 、期末考试成绩占 80% 的比例合成。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60%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考试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折算办法是,优: 90—100 分,良: 80—89 分,中: 70—79 分,及格: 60—69 分,不及格: 0—59 分。
第十九条 阅卷评分。阅卷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阅卷必须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尽量减少阅卷评分误差,杜绝人情分。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课程,要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同一大题应由同一名教师评阅,并实行阅卷人签名制度;阅卷人签名要统一签全名,不得只签姓氏。规范试卷赋分办法,大题(题头分)和小题赋分一律实行正( + )分(加分)制;试题赋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赋分位置(知识点)要准确。对于考试答卷得分的标示办法统一规定如下:
1 、对于客观性题目,例如一道 2 分的填空或选择或判断题,答案正确的,在该道小题后面标明所得的分值 “+2” ;答案错误的,在相应位置以 “×” 号标示;整个题目(或小题)未能得分的,应在相应的位置标记成 “+0” ;对于基本正确又不能得全分的答案,可用 “ √ ” 符号标示出得分部位,然后根据评分标准在该小题后面标明所得的分值;
2 、对于主观性试题,如证明、简答、解释、翻译、分析、论述等,要根据课程试卷评分标准按知识点赋分。理科课程的主观性试题,在每一小题答案第一次出错的地方用下划线标明、并在该位置之前最接近该位置的一个得分点处右侧标明所得的分值;若该题未分成小题,直接把上述分值填在赋分框内即可;若该题由若干小题构成,将每一小题得分相加后填写在赋分框内。文科课程的答卷,对于一个小题答案完全正确的,用 “ √ ” 符号标示,并将应得分数标在该小题左上角;小题答案不完全正确的,在该小题的各个得分点以加分标示(如 “+1” “+3” 等),把各得分点的分数相加后,标示在该小题的左上角以显示该小题得分。各小题得分之和作为所在大题的得分记入赋分框。对于主观性试题的评阅,不得在卷面上没有任何标示就赋分。
3 、卷面阅卷分数及标记一律用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
卷面分数登录前要认真核对,核分必须准确无误;分数一经给出,不得随意改动,确须改动时,阅卷人要在改动处签字;卷面成绩登录后发现确有误判必须改动的,要在改动部分写明理由,由改动者和教研室主任签字;改动后分数与原给出分数相差 5 分及以上的,还须经分管系领导签字同意。试卷评阅完成后放回试卷袋,填写试卷袋封面项目后交系教务员,由系统一保存。
第二十条 成绩录入。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周的前一周内将学生的平时成绩录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阅卷完毕,任课教师将期末考试成绩录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后,将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任课班级学生的成绩单打印出来,一式两份。由教务管理系统生成的学生成绩打印单由各系汇总成册后,一册按附件 1 中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另一册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永久保存,不得遗失、涂改,除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阅卷和成绩评定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任课教师将成绩册签名后交系教务员登录。所有期末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都应最迟在考试结束后第三天完成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工作。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成绩登录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服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核查试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向开课系 ( ) 提出书面申请 , 经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系办公室核查试卷。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阅卷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须经教师所在系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教务员在第三周内统一汇总后持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修正录入。超过规定期限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条 试卷分析。每门课程考试阅卷结束后,都要由任课教师进行试卷分析,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期末考试试卷分析表》(附件 5 )。《期末考试试卷分析表》填写后,交系教务员,留待与学生答卷等考试材料一并装订存档(参阅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总结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系级考试总结。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将总结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前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考试总结。教务处通过对各教学单位的命题情况、考试过程、考场纪律、评阅过程、试卷分析情况进行抽查,参照巡视员反馈的信息,阅读各教学单位的考试工作总结,对全院考试情况进行评估,于下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写出文字材料,向分管院长汇报,并以简报形式向全院通报。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查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考试档案制度。平行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情况登记表》、《期末考试试卷分析表》和考试总结等考试资料应由各开课单位长期保存备查,其中每届学生的各门考试课程的答卷经试卷评阅、成绩登统后,应使用学校统一制作的封皮、以班为单位将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统一装定成册:考场情况记录单、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情况登记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考试成绩册、样卷一份、学生考试答卷。装订成册的答卷资料应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3 年后再统一处理。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严肃考试纪律。为严格考试工作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考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务人员工作守则》,监考人员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职责》,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考务人员系指院、系分管领导、考试巡视员,以及参与试卷命题、审查、印制、运送、装订、保管、分发的人员和监考人员。
1 、考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考试纪律,执行考试纪律规定。
2 、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全面复习,但不得向学生划定考试范围,不得针对试题内容出复习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透露试题内容。
3 、凡在考试开考前按规定允许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对试卷内容严格保密。一旦发现试卷或试题泄密现象,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要及时查实和处理,并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4 、各教学单位的试卷底稿只能由系教务员在专用计算机上加密保存。命题教师在命题完成后须将本人所有与本次考试命题有关的资料销毁或从计算机上删除。
5 、每门课程用于本次考试的试卷由系教务员在系分管领导的监督下从平行试卷中随机抽取一份,全部考试课程的试卷抽取完毕后,以系为单位集中保管。试卷的印制,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由学院办公室文印室负责。试卷印制在教务处教务科和试卷归属单位指派的考务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印制完成后应及时销毁底版,并从文印室计算机上删除该文件。
6 、实行回避制度。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不得参与本课程考试的试卷抽取、印制、传送和装订工作。学生和非考务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任何环节的工作。
7 、各级领导和各级考试巡视员要认真巡视考试过程,对考场纪律进行严密监控,并对监考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巡视员不直接代行监考职责。
8 、阅卷和成绩录入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本单位指定的办公用房或专用计算机上进行,不准将试卷带离该房间或从计算机上复制带出。凡将试卷带出指定地点造成试卷遗失或构成舞弊行为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平时成绩必须在考试周的前一周内由任课教师交系教务员;任何人都无权自行改动平时成绩、试卷分数、考试成绩和课程总成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的,须按本规范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改动。成绩改动情况要保留书面材料。
10 、考务人员不得为因违纪、作弊受到处理的考生说情。对该项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应通过正常渠道提出。对学生就考试问题提出的申诉,相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监考人员职责
1 、主、监考人员由各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指派,主、监考人员应由有教学经验和考试管理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行政管理干部担任。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担任所任课程考试的监考,但须负责现场解答学生关于试卷字迹不清、印刷错误等方面的问题。经批准实行开卷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预先通知考生,并指定考试时允许携带的资料或工具,提前向系分管领导通报情况,分管领导应提前通知相关监考人员,并协助监考人员现场核查。
2 、主、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于开考前 30 分钟同时到系办公室领取试卷,开考前 15 分钟同时进入考场。考前应向学生申明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行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4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开考前 5 分钟由主、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在确认考生人数与试卷份数相符后发放试卷;应指导学生先核对试卷名称、页数,要求和指导学生完整地填写试卷密封线内的考生信息。要准时开考,准时收回试卷及答题纸;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考试证件)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对于迟到 15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开考后 30 分钟内不准许考生离场;对开考后 30 分钟至考试结束前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其将草稿纸带出考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要认真作好考场情况记录;要及时处理考场上出现的问题。
5 、主、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予以说明;不准以任何形式指导、暗示或帮助学生答题。
6 、主、监考人员从领到试卷袋到考试结束期间,必须关闭手机。考试时间内要集中精力,认真负责。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聊天、接听手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或干扰考生答卷的事情;不得翻阅考生已完成的试卷;除在考试结束前 5 分钟提醒考生注意答题时间外,监考人员在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在考场内说话干扰考生答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至少一名监考人员面向全体考生。要实行文明管理,防止简单粗暴。
7 、主、监考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考生,严格按工作要求规范操作。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相关物证;对不能保留作弊物证的,例如偷看、抄袭等,由主、监考教师当场共同确认。对作弊者确认后,应没收其答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情况记入《唐山师范学院考场情况记录单》(附件 6 ),考试结束后连同作弊物证一起报学生所在系分管领导。
8 、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包括已答试卷和空白试卷),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并装袋,交系教务员登记保存。
9 、对于在监考工作中违反以上规定或严重失职者,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纪律
1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开考前 15 分钟至开考后 15 分钟)内进入考场,并出示本人的考试证件,无考试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学生进入考场须按要求隔行(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考生如因特殊原因迟到、但未超过 15 分钟,须向主考教师申明理由,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入场,该课程以缺考论。未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以缺考论处。
2 、除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关闭)、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3 、学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试卷装订线内指定的位置完整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答题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不准用红色笔、铅笔答题(填涂机读答题卡和划图除外)。填写信息和答题应字迹清楚,并保持卷面整洁。考试完毕,必须亲自将考卷交到指定位置。
4 、如遇试卷分发有误、试题字迹不清、题意不清、怀疑试卷或试题有误,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经同意后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准离座和大声说话。口试抽签应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5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 、开考 30 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并迅速离开考区。考试结束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7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有学院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范有冲突的以本规范为准。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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