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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学生科研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8日
 

唐山师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学生科研奖励条例

为了充分调动我系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在本科专业课教学中,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论文。在考试课中,论文成绩占总成绩的20%,在考查课中,论文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条,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进行调查研究并撰写调查报告。由系学工组负责推荐其中的10%作为优秀调查报告,由系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鼓励优秀学生撰写学年论文,符合条件的向院学报推荐发表。

第四条,对于被院学生处编辑的《唐山师院大学生论文集》的本系入选论文,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此项工作由系学工组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前已在省级以上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了自己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则该生的毕业论文成绩直接记录为优秀,系内酌情对其给予奖励。

本条例自制定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系主任。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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