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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8日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3号)及《唐山师范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政字[2007]5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各系(院)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本系(院)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可分为1-3等,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四)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综合素质强;

(五)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六)生活俭朴、自强自立,不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七)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八)是本学年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凡在上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受资助资格:

(一)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留、降级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四)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五)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资助指标,学生处按照各系(院)的学生总数及缴学费数额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等额分配到各系(院)。

第十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班上推荐。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普通同学7—9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各系(院)评选。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第十三条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认真审查各系(院)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室研究。

第十五条学校审定、公示。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将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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