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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8日
 

 

唐山师范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考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是我院成人教育考试的执法者,是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实施人。
第三条 监考人员考前要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和我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各项规定,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作息时间,按时到达考场,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五条 监考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试卷存放处领取试卷,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要认真检查、清理考场,仔细核对考场号和学生座位号是否正确,做好与考试相关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八条 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试学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在指定位置就座,认真核对考试学生的学生证,没有证件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场守则》、考试要求、注意事项和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规定,使学生清楚怎样参加考试以及考试违纪如何处理。
    第十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
第十一条 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调换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现象,立即请示主管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主、监考人员要一前一后面对学生站立监考,使参加考试的学生始终在自己视线监视范围之中。
    第十三条 开考15钟后,禁止考生入场。监考教师认真检查缺考人数,并填写《考场报告单》。
第十四条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如有更正应及时以板书的形式当众公布。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如实地将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报告单》,并保存违纪证据,附在《考场报告单》后。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不得暗示、协助、支持学生违纪和作弊。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吸烟、接打电话、阅读书报、聊天、抄做试题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发出“考试结束时间到”的信号,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退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应收试卷的份数、页数是否完整,并认真检查、核对考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并由主、监考教师签字,《考场报告单》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三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试卷装订密封后交相关教学单位。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出现违纪行为,按《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三章 学生考场守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凭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就坐,并保持安静,认真倾听主考教师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除规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准带任何书籍、笔记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若已带入者,须在考试前自觉将其放在指定的地方,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时,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考生在考场内不得吸烟、走动;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滞留或在考场周围交谈、喧哗。
    第三十条 答卷一律用蓝、黑色碳素笔、钢笔或圆珠笔,制图用规定的制图用笔。
    第三十一条 考试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笔交卷退场;逾时不交卷的学生,监考教师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收回考卷,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按违纪处理;私自将试卷带走者,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和管理,不得妨碍监考教师履行职责;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该学生的此次考试按作弊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对考试中作弊或提供条件帮助别人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作弊情况记入《考场报告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院成人教育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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