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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教学督导组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唐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
 
教学督导组工作规范
 
 
为了更好地推行素质教育,明确教学督导组的功能,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组在教学督教治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1、史法系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在系主任领导下督查本系教学工作。
2、教学督导组应按本条例精神,对本系的教学全过程及有关的教研活动,进行有力督导,并将结果向领导汇报或反馈到有关部门。此外,督导组还享有以下权益:
3、被督导的本系各部门和个人,应积极支持督导组工作,按督导组要求,汇报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努力为督导组进行教学现场调查、听课、抽检以及结果公示、通报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4、督导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系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5、系领导应加强对督导组工作的领导,保证必需的工作条件,督导组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任何人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6、督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长由系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教学副主任担任,主持督导组日常工作;成员以在职具有高技术职务的教师为主,也可吸纳部分离退休教师参加。督导组人数一般为3-11人。
7、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任免,由系教学副主任提名,系主任聘任。督导组成员聘任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年龄偏大(一般不超过70岁)和健康状况不佳的一般不续聘;聘用期间待遇按照学院规定由系领导班子具体规定。
8、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本系和学院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业务;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身体健康,一般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9、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在系主任的领导下,认真落实院系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路线,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1)通过对本系教学过程的巡视,了解本系教学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参与对策研究;参与本系的教学研究活动,为本系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议或方案;
(2)协同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大纲修订等工作;督促检查各教研室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有关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和教学研究成果;
(3)协助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系教学工作进行监控,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4)协同各部门对本系教学情况做出评价,为教师教学方面的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5)参与本系的评优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10、督导组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1)督导、检查各专业主要课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使用优秀教材;每学期开学初巡视检查教室、课程表等开学准备工作;第一教学周全面巡视教学秩序;
(2)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督促、检查,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教学水平。自第二周起,平均每周听看课1学时;可随时听看任一教师授课情况,有权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等教学文件;在督促检查教案讲稿等教学文件的基础上,逐渐规范教学文件的书写体例;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3)对学生见习、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进行考察;
(4)根据计划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将重要信息及时向有关系、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5)参与期中教学检查工作;
(6)督促检查后期教学的条件、质量,并对后期教学的主要环节进行评价;考试前检查考场、考卷、考程、考员等考务工作准备情况;考试期间巡视考场、检查考试纪律、督查监考工作;考后对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对试题质量、评分标准、阅卷客观性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7)通过与学生的日常接触或召开小型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对教学方面的意见,及时向有关系、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8)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教师教学方面的考核工作。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由系主任负责解释。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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