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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6年11月之后党费缴纳计算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关于明确2016年11月之后党费缴纳计算基数的通知

各党总支:

根据市教育党委《党费专项检查基数计算方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6年11月之后党费缴纳的计算基数通知如下:

一、党费缴纳的计算基数

1、每月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补发工资-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改革性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

3、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二、党费缴纳的计算比例

1、在职党员教职工党费缴纳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费缴纳比例,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相关要求

1、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督促党支部自2016年11月起确保每月6号之后根据工资表对党员缴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进行核算,并于每月10日前以党总支为单位上缴。暑假、寒假党费,可根据放假前一个月的标准进行预收,开学后对照假期工资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2、各党总支指派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员个人缴纳党费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缴纳党费的凭证。

3、各党总支到组织部缴纳党费时一并上报党费缴纳登记表(附件)。

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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