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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与法学系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唐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1、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本系评价和处理教学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系各项教学工作的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和审议。
2、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系行政领导、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教务员及专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5-11人。
3、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专职教师应是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4、专职教师代表由全系教师根据系主任提名投票选举产生。
5、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系主任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或调整时,要经过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表决同意。
6、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主任1名,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必要时可多设1名副主任;秘书1名,由教学秘书或教务员担任。副主任负责处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
7、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以上的全体会议,同时,应经常召开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各教研室主任参加的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① 围绕本系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② 督促、检查本系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③ 审议本系教学改革与教学发展规划,审议各教学单位制定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评审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相关立项;
④ 审议本系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调查、审议各教学单位主干课程的教学质量,审议新建专业的申报计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⑤ 审议教学系列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师资格评定计划;
⑥ 审议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制定有关奖惩条例,评审本系教学成果及其它教学奖项的申报材料,评审上报院级(含院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的申报材料;
⑦ 审议并制定教材建设和出版规划,审议各专业教师自编教材的出版和选用计划,评审优秀专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申报材料;
⑧ 研讨教学管理中出现的各项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供院系领导决策时参考;
⑨ 审议、指导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审议大型教学设备采购计划,检查和监督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供相关部门参考。
9、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委员总数的2/3(含2/3)以上委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总票数的1/2(含1/2)时方为通过;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参与会议讨论;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表决时,也可用无记名通讯投票方式进行;若通讯投票在表决结果公布后收到,投票无效。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表决形成决议后,若有委员就某一议题提出复议请求,且有1/2(含1/2)以上委员附议,则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复议该议题,复议后仍以赞成票超过总票数的1/2(含1/2)为通过。
10、本章程自公布施行,由系主任负责解释。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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