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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关于规范期末考试阅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
 

 

唐山师范学院
 
关于规范期末考试阅卷的规定
 
各教学单位:
期末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期末考试试卷也是“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工作”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为保证高质量完成本学期期末阅卷工作,根据学院2005年11月出台的《考试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对期末考试阅卷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除特殊情况外,专任教师必须服从所在系的统一安排,参加期末阅卷工作。不能参加阅卷的,须向系主任请假;
二、教师在领取试卷进行评阅时,须用碳素笔或兰黑色钢笔填写 “试卷袋”中的各个项目,并注意保护试卷袋的完好无损;填写完整的试卷袋与最终装订成册的试卷由各系统一保存;
三、全部课程实行流水阅卷,避免一人包阅试卷的情况出现;
四、阅卷人签名和评分一律用红笔;阅卷人签名须签全名,不得只签姓氏;
五、除各个题头赋分框里的分值外,评卷赋分时统一用加分制;题头赋分框里填写本大题实得分数,不加加号“+”;
六、对答卷得分点的符号标示,统一规定如下:
1 、一道大题中包含多道小题的客观性题型,例如一道2分的填空或选择或判断题,答案正确的,在该道小题后面标明所得的分值 “+2”;答案错误的,在相应位置以“×”号标示;整个题目(或小题)未能得分的,应在相应的位置标记成“+0”;对于基本正确又不能得全分的答案,可用 “ √ ”符号标示出得分部位,然后根据评分标准在该小题后面标明所得的分值;
2 、对于一道包括多道主观性试题的大题,如证明、简答、解释、翻译、分析、论述等,要根据本课程试卷评分标准,理科课程分别在每小题第一次出错的地方用下划线标明、并在该位置之前最接近该位置的一个得分点处右侧标明所得的分值;文科课程在每小题的各个采分点以加分标示(如“+1”,“+3”等),并把各采分点得分相加,再将得数标示在该小题的左上角以显示该小题得分;各小题得分之和作为本大题得分记入赋分框。对于此类题目的评阅,不得在卷面上没有任何标示就赋分。
七、评分不得随意改动。遇有确因计算失误或赋分有误而需要更正的,须有阅卷教师本人和教研室主任签名。
八、试卷分数登统、核对务求准确无误。要责任到人,每份试卷上方“复核人”一栏须由复核人亲笔签名。
 
期末阅卷工作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请各系严格按照《考试规范》的规定和上述要求认真实施。阅卷过程中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唐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2006 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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