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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困难,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优良品德,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律、自强的精神,同时,这项活动也是校内一些学生组织和团体解决经费困难和改善学生学习、活动条件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各系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本系学工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各项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都必须以不影响学生的学习、不影响校园环境的建设、不影响他人利益、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
第四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团体及个人,都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校提倡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学生开展各种与专业学习有关的智力服务活动、科技扶贫活动。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学校优先提供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提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
第六条  各种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的生产、经营性活动,一般应由班委会、团支部以上单位集体组织。
第七条  各种集体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立项,由所在单位


 

审核,报学生处审查、备案后方可立项。规模较大、涉及面较宽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  禁止学生个体从事经商活动(包括经销和传销),禁止未经学校批准的商业性服务活动,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禁止举办盈利性舞会等。
第九条  为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对勤工助学的项目,不列入学校创收管理范畴,暂时免收管理费、场地及水电费。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要从有利于学生的教育管理出发,学生劳动所得要与其付出基本相符,不可过宽或过严。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开辟学生勤工助学项目,为搞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有益帮助。
勤工助学活动是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希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落实,促进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蓬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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