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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5%(四舍五入)评定,奖金800元;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四舍五入)评定,奖金400元;三等奖学金按班级总人数的15%评定,奖金200元。
第四条  本科生、专接本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奖金按每学年标准一次发放;专科生每学期评定一次,每次发放金额为学年奖学金的一半。奖学金由辅导员负责组织班级评选,评选的结果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填写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文书档案。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能较好地掌握所学基础理论和知识,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4.上好体育课,经常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5.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以内,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5%以内。
第七条  在当学年(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考核成绩有不及格者;
 2.受到通报批评及各种处分者。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核实后,已发奖学金予以收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此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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