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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勤学上进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原则是力求体现测评体系的科学性、测评内容的导向性、测评对象的可比性、测评方法的可操作性和测评结果的真实性。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党的教育方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四条  总积分计算方法
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的成绩均用百分制计分。总积分计算方法为:
1.非体育专业类学生
总积分 = 德育素质分×25% + 智育素质分×65% + 体育素质分×10%。
2.体育专业类学生
总积分 = 德育素质分×25% + 智育素质分×75%。
第五条  德育素质评估方法
德育素质评估成绩由基本素质分、加分、减分三项构成,满60分为合格。


 

1.基本素质分的确定
基本素质分是学生德育素质分的基本构成部分,分值为60分。这部分主要是对学生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评。
2.加分、减分的确定
加分、减分是构成学生德育素质的主要部分。加分以40分为限,减分不限。这部分是对学生日常表现的考评。副班长负责学生平时表现情况记载,班级测评小组按照《学生德育素质加分、减分考评标准》进行量化记分,学期末累计成绩。(见表一、二)。
3.德育素质分的确定
德育素质分 = 基本素质分 + 加分 + 减分(负值)
第六条  智育素质评估方法
智育素质评估成绩由考核课成绩确定。
1.未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考试成绩的计算公式
(1)考试课成绩的确定:
 
考试成绩 =   =
 
其中:Mi—指各门课程的学期学时数。
Ai—指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2)考查课成绩的确定:
考查课成绩 = 各门考查课成绩总分/考查课门数。
课程成绩等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3)智育素质的确定:
智育分 = 考试成绩×70% + 考查课成绩×30%。
2.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智育评估成绩确定
智育分 = 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七条  体育素质评估方法
此方法的依据按照实际情况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1)有体育课程的学期按体育课成绩计算;
(2)没有开设体育课程的学期按照体育素质测评成绩计算。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班级测评小组具体操作。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副班长任副组长,另由5-6名学生代表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其他成员公选)。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各有关部门、任课教师在学期末前一周,将负责认定项目的记载情况通知系、班。德育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期结课后,学校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为公示复核期。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学期填写《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留系保存。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关键是平时记载及考核,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系、班通报情况,协助搞好考核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得出的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成绩,是确定奖优评先的定量依据。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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