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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贫困生助学基金的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习刻苦、积极向上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学习费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我院不使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助学基金的来源

学院拨款、本校教职工自愿捐款、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上级所拨专款。

二、受助学生的基本条件

1、我院在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专接本学生;

2、学生家庭生活拮据,生活确实困难,经济上难以保证完成学业;

3、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学习成绩良好;

4、遵守校规校纪、思想要求进步;

5、热爱劳动、团结同学、生活检朴、关心集体;

6、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7、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1、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重修者;

2、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

3、有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者;

四、助学基金的使用原则

助学基金的发放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发放的助学基金是学院按每生每月一元下拨到系,由各系安排使用。系学工组组成评定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申请补助的学生应写出书面申请,评定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补助金额,经组长签字后发放。各系可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让困难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2、不定期发放的助学基金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帐户,由院学生处管理使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贫困学生发放临时补助。发放形式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每学期集中发放一次,学生处根据帐户金额和各系学生人数,向各系拨付总金额数,由系学工组经过评定后,向学生处提供学生基本情况和补助金额,学生处进行评定,经院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发放。除集中发放外,学生因出现意外情况如:意外伤害、特殊疾病治疗花费较大、其它重大经济损失者可以提出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评定组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视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对一次补助300元以下的由学生处长签字下发,一次补助300元以上的由学生处长签署意见,报院主管领导批准签字下发。原则上每生每年补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全年享受的补助总计不超过1000元。

五、助学基金的管理

1、学院成立贫困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党委副书记郑禾

副主任:学生处长李炳焕、财务处长张学江

成员:孟祥昕、刘久成、李增元、陈玉琴、琚行松、戴连弟、陈润军、刘志敏、侯祝平、韩立娟、徐冬云、王丽颖、刘建宏、李继林、李丽娜。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生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确保助学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研究解决助学金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适时建立贫困生档案,跟踪了解助学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接受校内职工和社会捐赠,审核、监督各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已享受助学基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基金,或任意挥霍基金行为,将取消其享受资格,必要时追回所得金额。

3、各系要成立助学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各系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1)在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有章可循,加强基金使用的计划性,做到收支平衡,原则上每学期结束时定期基金发放要全部到位,不得节余。

2)要确定专人管理学校下拨的助学基金,要建立财务收支名细帐,以备学生处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每学期末要在系学工组内公布帐目。

3)各系必须将助学基金全额发给困难学生,不得以任何名目挪作它用。如有挪用行为,一经查实对系主管领导和当事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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