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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指定的校区(分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分校的招生录取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1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对于患有疾病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批准并转相关部门备案,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待遇,治疗及其他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入伍通知书和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生退役2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等材料到学校办理相关报到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就业处按上级规定要求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由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负责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教务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招生就业处按照当年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制定执行。

第五条 学籍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籍注册是学生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校生学期注册两种。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在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费用后,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视为旷课。

第七条 已经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学籍:

(一)在休学期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在规定时限内;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恢复学籍手续之后,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经招生就业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1.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者;

2.不再拥有学籍者。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具有学籍,并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未通过学校学期注册的在校生没有修读资格,不得修读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以及实习、毕业论文、军事训练等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单元测试、完成实验等)。一般情况下,考试课程的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程结课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比例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调整。不论采取何种记分方式,考核成绩的原始数据(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定。百分制总评成绩=期末成绩×期末成绩比重+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比重。五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优秀:百分制总评成绩≥90;

良好:80≤百分制总评成绩<90;

中等:70≤百分制总评成绩<80;

及格:60≤百分制总评成绩<70;

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二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记分方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每学期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在该课程结课时同时完成。

第十五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成绩评定可以参照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实行方案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参加考核时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专科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留待参加毕业前补考。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中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师范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对于可以补考的课程,缓考或缺考学生可参加补考,缓考者按正常考试记成绩,缺考者按补考记成绩。

第二十条 对缺课达到教学活动总时间1/3的课程,不能参加考核,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也可申请修读唐山市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参照《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转学具体办法参照《唐山师范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基本学制为:本科4年,专科为2年或3年,专科接本科为2年。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完成学业,专科及专科接本科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完成学业。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时间(总学长(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校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教学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并由教务处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到医院治疗或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学生不得中途复学。

第三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服役结束,应当按期提前向学校提出复学或恢复学籍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恢复学籍。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入学或复学;

(二)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或复学资格。

第五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一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该学年应取总学分1/3的,转为试读生留(降)级试读。

专科学生一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该学年应取得总学分1/4的,转为试读生留(降)级试读。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学校正常学制规定的时间、已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学习年限未达到最高限制的学生转为试读生留级试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本科学生第三次达到试读条件的,专科或专接本学生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所获学分,二年制专科生和专接本学生不足2/3的,三年制专科生不足3/4的,本科生不足5/6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后未取得正式学籍前提出退学申请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联系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程序要求进行处理;对在籍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上报主管校长,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形成退学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通报校内有关部门,并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3天内,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所获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学习年限达到最高限制,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退学的学生,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学校其它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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