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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8日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优良品德及自立、自律、自强的精神,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贫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各系(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本系(院)学工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处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经人事处核实为缺编的用工单位,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禁止重岗。

第十一条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设岗前须填写《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并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招聘、录用。所有招聘必须公开,所有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程序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每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并通过学生处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后,再由本人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十四条校内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酬。原则上劳动报酬不低于200元/人/月,或不低于5元/人/小时。

第十五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5元/人,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

第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用工单位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用工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发放表》,于当月二十八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的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学生处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在设定岗位的工作量时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工作单位、重岗、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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