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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与法学系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党字〔2024〕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二条 重大决策是指事关我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重要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本系发展目标、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招生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等事关本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四)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各项考核与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本系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调整、执行与决算审计;

(六)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七)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八)本系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九)本系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变动及人员配备;

(十)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本系重要资产处置、重大资产出租出借、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方案;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他有关本系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应由集

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系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一)系科级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任)、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专业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科级干部等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任免;

(三)校党代会代表人选的推荐;

(四)系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各类议事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五)其他应系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系办学规模、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系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二)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和人才培养项目);

(三)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四)未纳入预算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系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由党政联席会和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按要求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廉政风险预警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三重一大”事项的廉政风险预警评估工作。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

(三)是否会损害广大师生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机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九条  系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唐山师范学院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唐山师范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审阅并充分沟通后,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系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系纪检委员应列席,其他教研室主任和党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系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系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列为信息公开、党务公开、系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教师大会等多种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决策实施。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的事项,由系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系书记、系主任汇报。系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下列情况给系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党总支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