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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8日
 

 

唐山师范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院政字[2006] 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成人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成人教育函授、业余、脱产等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学院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报成人教育处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它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者;
(二)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明人及学院教育管理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群体中主要参与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其它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组织、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
(一)情节轻微、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群殴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使用工具、器械者,以及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四、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一)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对作案人包庇、窝藏者,与作案者同论;
(五)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数退还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不退还或退还不全者,从重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
(一)价值低于(含)100元,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行为不端,有碍校风与社会风化:
(一)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它性骚扰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本院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组织、个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并使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章用电、用火:
(一)违反学院用电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擅自举办募捐者,以及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将协会会费归为己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数退还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不退或退还不全者,从重处分。
十四、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六、学生因成绩评定、评奖、就业、处分等原因,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八、违反考核纪律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十二条 处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成人教育处、教学单位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成人教育处、教学单位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院教学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清楚,调查中遇有困难时,可以提请学院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成人教育处,由成人教育处、教学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案情复杂、性质严重、涉及校外人员或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通过保卫处联系公安机关调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成人教育处,由成人教育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程序:
(一)处分学生应当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包括:本人陈述、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综合报告、处分决定及学生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教学单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目、籍贯、专业、年级、学号等),处分及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四)处分决定做出后,由教学单位将处分决定在三日内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视为送达。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成人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唐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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