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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8日
 

 

唐山师范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院政字[2006] 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一种评价方式。
第三条 本着培养具有实用型 、复合型人才的目标,考核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情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课程的要求,在建立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五条 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学生升降(留)级、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行学院及教学单位两级管理,考核纪律由学院及教学单位齐抓共管,以教学单位为主。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成人教育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成人教育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考核制度的建设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卷)库建设和各类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监督、检查全院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该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考核制度的建设,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卷)库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巡视检查考核执行情况;负责考核工作的总结等。
第九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课程考核工作由成人教育处宏观协调,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人教育处统筹安排函授、业余、脱产学生的考核工作计划,对考核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各教学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保障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按成人教育处要求,将课程名称、考试时间、考场地点、考场人数和监考人员安排,报成人教育处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
闭卷考试一般为两小时;开卷考试不超过三小时;其他形式的考核时间各教学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脱产、业余一般在本学期末进行考核;函授一般是本次面授的课程,下次面授时进行考核。多学期完成的课程,每学期期末进行阶段考试,按阶段登载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日程及安排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成人教育处同意不得更改。
第四章 命题、试卷的印制和保存
第十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为依据,命题应当覆盖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难易要适度,注重检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各专业主干课程,每门课应建立6套(或以上)的题库,考试试卷由题库生成,尚无题库的课程由教学单位教研室集体命题。以试卷形式考核的,同时命水平相当的A、B、C三套试题,并备好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保存,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选择一套作为考试试题,其余两套留作补考和备用试题。
第十六条 试题表达要清楚、完整、准确、简明,图表要清晰、规范。
第十七条 试卷应当整洁大方,并按“唐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试卷专用纸”的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 试卷由成人教育处负责组织、安排各教学单位印制,要切实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后,按考点、考场分科目装袋密封。试卷袋封面上要注明科目、份数、考试时间。
第十九条 试卷袋密封后由教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到防止泄密和损坏。试卷交接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是否启封或损坏,交接双方应当签字。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条 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当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考点应当根据学员的应试人数安排监考人员:5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50-100人的考场安排3人监考。考试时各班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必须到考场,但不参加本班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监考程序监考,遵守监考守则:
(一)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开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并检查试卷有无错误;
(三)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证件并要求学生对号入座。清理考生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用品;
(四)认真屡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五)发现考生有违纪和舞弊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和制止,并有权取消舞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同时将作弊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报告单》,并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
(六)考试时间终止,立即收卷,核实份数,填好考场报告单,装订、密封,交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一)考前15分钟持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对;
(二)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离考场;
(三)考场内不准谈话,不准传递任何物品,如遇试卷印制等问题,可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
(四)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
(五)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存储、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他物品不得带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场或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同意擅离考场的;
(八)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行为之一者,属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七)阅卷老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其他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第六章 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学生对违纪、作弊事实拒不承认的,由两名监考老师签字,当场确认。监考老师将违纪、作弊情节详细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上。考试结束后,填写《成人教育学生考核违纪、作弊报批表》,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处。成人教育处依据《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试中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结果要在全院予以通报,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条 评卷要体现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保证学生成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查课、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成绩可以采用四级记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中等(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科的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试课程的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程的结课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脱产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成绩一般不得更改。如原成绩评定有误,应当由评定成绩的教师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再由两位以上教师共同更改、签字。
第三十四条 做好成绩登统、试卷分析等工作,认真填写《课程考核结果分析表》。考核成绩、试卷、分析材料交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保存;学生考卷一般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将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教学秘书组织人员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对考试情况做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成人教育处。
第三十七条 考试和评卷期间,成人教育处派巡视人员深入考场和评卷地点巡视和检查。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教学秘书要按时值班,加强对考试和评卷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脱产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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