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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8日
 

 

唐山师范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从严治校,依法治校,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依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和有关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校园秩序进行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及时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院在职、在籍的师生员工由学院发放工作证或学生证、校徽。离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到保卫处办理“入校证”。学院外聘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或其他来校短期工作的人员,由学院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工作证”,并报保卫处备案。其他人员,如从事服务工作的临时工、“三工三队”的各类人员,非在籍参加培训、学习的各类学员等,经主管或主办单位登记造册后,由保卫处发放“临时出入证”。
第五条 进入校园工作的临时工、“三工三队”人员,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原单位介绍信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信,方可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六条  在校园活动的任何人员,均应随身携带学院发放的有效证件或佩戴校徽,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无院发有效证件或校徽者,不得在校园逗留。
第七条  国内外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需持有记者证和介绍信,经学院宣传部或外事办同意后,书面通知保卫处,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校园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需经学院外事办书面通知保卫处,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经保卫处批准,履行来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至第九条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校园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和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三章 门卫管理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进入校门要佩戴校徽,来院工作的各类人员要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查询。
第十三条 无院发证件的国内人员来院,应履行来客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准入证”入校,离校时将证交回。
第十四条 外来机动车经同意后可进入校园,凭有效证件领取临时准入证,离校时将证交回,退还证件。
第十五条 院内所属公、私机动车辆均需贴有保卫处发放的校门出入通行证,以便管理,否则不得入校。
第十六条 各类出租车、非接送重病号或运送大宗较重公物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外单位的人员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的,主办单位要将活动时间、人员等相关事宜提前报告保卫处,以便安排入校。
第十八条 凡携带较大包裹或物品出校,须向门卫出示由系、处室签发的出门证,并自觉接受门卫询查。
 
第四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区、办公区及其他非活动场所,禁止喧闹,严禁从事球类活动或其他干扰教学、工作、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种机动车辆需遵守校园交通秩序,将车锁好放在指定地点并停车入位,院内限速5公里,严禁鸣笛和使用报警器。
第二十一条 进入院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分别停放在指定地点,并自觉排放整齐,不得随意停放。个人车辆须由本人用安全防撬锁锁好。禁止自行车、摩托车进入楼内。
第二十二条 步行广场严禁各类车辆上路面;严禁在其路面上滑旱冰或从事易损路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禁止在校院内经商、摆摊设点,严禁传销。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经营,不得随意扩大经营占地。违反本条规定者,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经商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张贴物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广告栏处。师生员工个人的张贴物需经保卫处审批,张贴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学院批准随意张贴、散发者,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没收,影响环境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严禁翻越院墙及跳窗出入;严禁踩踏、污损绿地、损坏花木、攀树折枝;严禁在建筑物、树木、照明设施或其他场所、公物上钉挂、涂写、刻划、张贴。
 
第五章治安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教学、科研需要并经学院批准外,院内任何场所严禁点明火;不得违规使用电器;不得私拉电线、电话线、网线或在校园内私自安装、使用广播电视设备。离开办公室、教学场所、宿舍时,应将所有电器设备电源关闭,以防失火。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疾病传染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宠物或其他动物带入校园(用于教学科研的动物除外)。
第三十条 学院的一切用于工作、教学、科研、生活和治安防护等的设施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全体师生员工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公物或因不良行为造成责任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或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贵重物品、现金或其他有价票证应由本人妥善保管,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给偷窃者以可乘之机。
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离开工作、学习等场所时,要做到人走灯灭、关窗锁门,确保公物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内各类房间的钥匙,须严格执行有关使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配置或外借他人。
第三十四条 私人车辆外借他人时,需由车主跟随并负责开锁以防骑错。违反本款,私骑(开)他人车辆者由保卫处依据有关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勇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救护。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在院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讲座等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违反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教育方针,不得宣传迷信和进行各种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师生组织舞会、文艺演出、放映电影等,需经工会或学工部批准并报保卫处。组织者应负责组织好值勤力量,对会场秩序、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院内的非社会团体组织,需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并自觉接受学院的监督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师生员工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包括见习、实习、写生、考察、观摩、旅游等),须报请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并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对其组织程序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所有住宿人员均应遵守学校住宿纪律,服从管理。熄灯就寝后,学院开始净校。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在办公区等处留宿。净校后,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逗留。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岗位职责规范,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失盗、失火责任事故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活动。
 
第六章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院可视情节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保卫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校园环境污损或影响校园治安、交通秩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院内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全院师生员工均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勇于同违反规定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九条 全院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共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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