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聘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邯郸籍或邯郸生源,其中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2、年龄18周岁以上(1997年9月11日以前出生),28周岁以下(1987年9月11日以后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5、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6、具体条件按照《峰峰矿区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1)执行。凡涉及到年龄、户口等需要确定时间的,均以发布公告之日为基准计算。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不得报考。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未经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此外,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9月22日至9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在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一楼大厅(区第二小学对面)现场报名。
2、报名办法:对符合选聘对象、条件,有志于从事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报名岗位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申报。报名时不受比例限制。
3、报名时须出具: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及就业协议书(已就业人员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信)、身份证、户口本(主页及本人页)和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4、报名实行自律制度。即报名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5、请报名者及时查看网上发布的信息,并保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审核报名人员资格条件,确定参加测评人员。
2、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填写《报考资格审查表》(附2),《报考资格审查表》由考生自行下载,填写完整并上传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电子彩照后打印。
3、测评时间、地点、方式及人员名单将于报名工作截止后10日内在峰峰就业创业网及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一楼大厅公布。
(三)测评
由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制定测评方案,确定测评内容和方式。测评合格分数线为60分。
测评合格人员,按测评成绩在岗位限额内确定拟进入体检人选,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于测评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在峰峰就业创业网及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一楼大厅公布。
(四)体检
体检由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由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指定。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负担。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并从测评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员。
(五)考察
考察由区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对个人档案和近年来的现实表现以及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从测评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峰峰就业创业网及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一楼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聘用审批
(一)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测评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二)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工资、编制等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其他事项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测评通知单》、《体检通知单》其中一项的,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测评、体检和考察其中一项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将贯穿选聘工作始终,发现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条件的,伪造、假冒各种证件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选聘资格,并自取消选聘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区事业单位招聘。
由区纪委监察部门组成监督组,全程参与选聘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处理选聘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事件。
六、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信息发布方式采取网上发布和现场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峰峰就业创业网()为本次公开选聘工作信息发布网站,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一楼大厅为现场信息发布处,请考生注意查看相关信息。
政策咨询电话:0310—5182288 (区人社局人事科)
0310—5182407 (区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0310—5182568 (报名现场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0310—5182506 (区纪委监察局)
七、本公告解释权归峰峰矿区公开选聘事业单位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工作需要,经峰峰矿区公开选聘事业单位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对有关选聘程序和选聘环节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