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主站| 图书馆|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系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突发事件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4-12-17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突发事件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严重事件,保障我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我情况特制定此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原则等

、心理危机定义

心理危机指学生运用通常处理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无法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感知与体验而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对有心理危机的个体或群体的一种紧急处理,其目的是及时对经历个人危机、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将发生危险的对象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并使学校迅速恢复正常秩序。

当出现紧急心理危机事件时,由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校专职心理老师及学校有关人员共同参与,配合学校指挥,联动配合,对学生心理危机情况进行及时干预。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言论、企图,可能对自身、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2.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3.在新生入学心理测试中筛查出并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疾病、伤害自己或他人倾向的学生;

4.因学业、毕业、就业等相关压力引发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

5.因家庭纠纷、个人感情危机或人际关系冲突等出现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

6.因经济困扰引发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7.被医疗机构诊断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学生;

8.出现严重饮食、睡眠障碍的学生;

9.罹患严重躯体疾病且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10.因灾难事件或他人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11.因违法违纪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12.因其他应激因素(重大生活事件)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13.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14.出现与严重自伤或他伤事件(或人)有密切关联者。

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四)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工作,及时更新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2.关爱特殊群体。加强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学习困难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教育关爱,完善学校联系关爱机制,及时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心理辅导,提供情感关怀,引导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3.严格落实班主任职责。安排班主任,采用电话、实地访问等形式,掌握学生的家庭状况,了解家长的教育理念及教育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同时,班主任要密切注意学生的心理动态,关注学生的情绪变化,对重点人群,要及时疏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心理危机学生班子成员包联。

、心理危机干预分类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联系心理咨询老师,由心理老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如鉴别出学生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严重心理疾病,辅导员应该派专人负责监护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与家长协商并签署相关文字性材料,转介上级医院或咨询机构。

2.根据文件要求,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应当量力而行,超过学校心理危机干预能力范围的个案,经学校专职心理老师鉴别判断后,应立即转介。

3.在判断当事人问题不太严重或者对问题严重学生进行转介的同时,学校心理老师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以下帮助:

1表现出充分的人文关怀,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帮助对方改善精神状态,减轻心理危机状态下的过激情绪;

2帮助当事人有所作为地正视和处理危机,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怎么做;

3提供有关信息,运用适当方式、手段和语言,适当帮助当事人正视现实,走出困境;

4必须避免怂恿当事人责备他人。

(二)对有自杀或自伤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学生有自杀或自伤倾向,任何人都有责任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学校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或自伤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学校心理咨询室或其他安全地点,为防意外,最好在一楼等相对安全区域),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各位老师、心理老师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不间断监护。

2.通知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待家长赶到学校后双方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3.学校专职心理教师进行特别的个体危机干预。要做好详细的学生心理危机分析、归因分析和心理诊断,制定心理危机特别干预方案,采取专业性的心理干预手段进行干预,建立特别干预工作档案,做好详细判断、分析、辅导干预过程记录;必要时请有心理治疗干预特长的专家进行指导或者转介医疗机构。

4.如转介的学生需住院治疗,学校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写下书面同意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

5.如有自杀或自伤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校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三)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院急诊室或校医室,由急诊室或校医室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行报告。

2.及时向学校和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可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应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班同学采取干预,避免史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