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试行)
高校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交流、学习、文化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事关学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做好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居住秩序和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和谐、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意见》(冀教安(2018)17号)、《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435-2016),结合我校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唐山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是学校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各院系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二条 学生宿舍坚持管理服务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热情服务,表彰先进,批评后进。广大学生要树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意识,以主人翁的责任理念,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明宿舍建设,创建良好的宿舍生活秩序和美丽家园。
第三条 积极推进学生宿舍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要以宿舍为阵地,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
第四条 经过师生的共同努力,把我校学生宿舍打造成思想教育的重要场所、学习文化知识的前沿阵地,努力实践我校“营造温馨、美丽家园,打造励志、尚学的宿舍文化品牌”的工作创建目标,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参加,学生管理、财务、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住宿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主管领导参加的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住宿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团组织要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学生工作的重点内容;指派专职辅导员负责本单位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宿舍学生自我管理组织的作用。
第七条 学生处是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
2、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安全防范工作;
3、根据宿舍管理目标,监督检查宿舍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4、在学生工作月例会上通报学生宿舍管理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组织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研究活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人文化管理;
6、组织、指导“文明宿舍”创建工作的部署、检查、评比和奖励。
第八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生宿舍的全面管理,指导宿舍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
2、负责学生住宿的统一安排和调配;
3、负责检查、督促宿舍楼内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4、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对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负责宿舍设备的维护和故意损坏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6、根据宿舍设备使用情况提出设备的维修、改造及更新计划,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宿舍水电、家具、门窗的管理和维修等;
7、组织落实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创建文明宿舍等活动;
8、配合学生处作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收集、反馈学生的意见,努力把学生宿舍办成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德育教育的课堂。
第九条 其它部门的职责:
1、后勤处负责学生宿舍大型设施设备的检修、改造,更新工作。
2、安全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内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宿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应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学校成立校级大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生参与管理。学生处定期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每个宿舍设宿舍长一人,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和大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实施宿舍管理。
三 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遵循以班级、专业、院系为单位相对集中安排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由学生处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方案并具体实施,个别调整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经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做好记录。学生在住宿期间应服从学校对宿舍的调整(顶岗实习,寒暑假教师培训等)。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特殊情况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宿管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原则上应保持基本稳定,确需大范围调整必须经宿管中心同意其方案后方可实施。
四 住宿、退宿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和老生返校报到时,学生需按学校规定交清全部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方可住宿。新生需在《唐山师范学院住宿学生承诺书》上签字方可入住。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退、转学,应办理退宿手续。由本楼管理人员验收公用物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凡已办好退宿手续仍需在原宿舍暂住者,须经宿舍管理中心同意,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第十七条 坚持学生校内住宿原则,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学生退宿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原因、校外住宿地址、联系方式),并在《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上签字后方可允许办理退宿等事宜。每学年按校历寒暑假放假前两周的工作日集中办理退宿,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所在单位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法治教育和管理。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学校履行了相关管理和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五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冬季23:00(夏季23:30)熄灯就寝,冬季22:30(夏季23:00)关闭宿舍大门,早上6:00供电、开门。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凡在规定的夜间休息时间段出入宿舍楼的学生,应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出入。学校对擅自夜不归宿的学生予以严格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宿舍门锁由宿管中心统一配置。住宿学生每人配宿舍门钥匙一把。学生自入住宿舍领取钥匙后,有使用钥匙的权利和保管钥匙的义务。学生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宿舍门锁不能擅自调换,不得使用密码锁。遗失钥匙(或门锁)应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由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调换钥匙和门锁,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被窃导致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昼夜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学生进出应自觉接受门卫管理。门卫和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出学生宿舍的人员进行检查询问。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应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并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
来访人员凭本人证件经门卫值班室登记,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场所会客,被访学生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宿舍内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要时刻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房间内发生任何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安全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熟知并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如有故障或自然损坏,应及时向本楼管理人员报修。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故意造成的门、窗、玻璃、门锁等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如因本室人员无法确认或无人承担责任的,由该室所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树立节电、节水意识,做到人走关灯、用水后随手关闭水龙头;自觉维护盥洗室卫生,如厕后及时冲水。
安全用电。用电设备远离易燃物品,离开宿舍时关闭接线板电源开关,拔掉充电器。发现漏水、漏电现象及时向本楼管理人员报修。
第二十四条 宿舍维修人员要经常巡查水电设施设备,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损坏情况应及时处理。宿舍维修履行“小修不过夜,大修有时限”的服务承诺。
第二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行李由本楼管理人员负责按指定宿舍存放、看管。放假期间学生不得将贵重物品、现金等存放宿舍,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校、院系两级积极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初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突发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引导、安抚学生,并根据预案妥善处置。
第二十八条 重视学生之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防止因矛盾激化而产生不安定因素。
六 内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务实行宿舍长负责制,宿舍长负责制定卫生值日表,确保本室人员轮流值日,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垃圾要倒入指定位置。个人内务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宿舍内务总体要求做到“床面干净、床下整洁、物品有序、窗明几净、住宿安全”。内务检查执行“宿舍日常内务卫生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务实行“宿舍等级”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级“文明宿舍”考核评比实施办法》中“内务卫生好”要求的评定办法。宿舍年度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个人或单位综合测评挂钩。
第三十二条 院系、班坚持宿舍内务每日有检查、每周有通报、每月有等级量化评定,将宿舍内务争先创优工作与学生养成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七 住宿纪律
第三十三条 必须按分配的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擅自移动床铺和家具位置,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第三十四条 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按时就寝,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不晚归、不擅自离舍外宿。非休息日或休息时间不准在宿舍睡觉(病者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敲打、打球、吹拉弹唱、高声播放音响;禁止举办舞会、音乐会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走廊不得晾挂衣物、堆放鞋、拖把、簸箕、盆架等物品;自行车等不得进入宿舍楼。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第三十八条 严禁擅自夜不归宿、私自留宿、留宿异性。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和传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四十条 楼内不得点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乱扔酒瓶;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以任何方式在宿舍内做饭;严禁在宿舍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有害物品;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在学生宿舍内摆摊、流动经商和进行其它推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吸烟、赌博、吸毒、打麻将等。
第四十三条 除正常照明和安全使用个人电脑、手机充电外,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床头灯、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电锅、电热毯、电冰箱、洗衣机等等)。严禁变更原有强弱电线路及装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线缠绕床体。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墙垛上放置凳子、哑铃、花盆等重物,以免砸伤他人。公共区域不得乱扔纸屑、果皮和随地吐痰,严禁乱倒垃圾或向窗外乱抛杂物、泼水。严禁向便池内丢弃易堵杂物;严禁在宿舍墙壁上和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
第四十五条 不得移动和拆卸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通道指示牌。
第四十六条 遵守学生上网守则。
第四十七条 其它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
八 违纪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生住宿纪律,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可给予记录批评、院系级通报批评、校级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损坏公私物品者照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对采取辱骂、无理取闹、暴力等方式阻碍各项制度执行的学生,按《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九 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条 各宿舍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执行《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级“文明宿舍”考核评比实施办法》。学生在宿舍文明建设中的表现作为德育素质评定依据之一。凡被评为校级或院系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按学生综合测评的规定加分。
第五十一条 对参与学生宿舍管理表现突出、有明显成绩者、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者,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提名,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按学生综合测评的有关规定加分和奖励。
十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宿舍日常内务卫生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项目 |
考核要求 |
分值 |
扣分标准 |
门窗玻璃 |
门窗无积灰、玻璃干净明亮,无乱张贴、无刻写,门上无污痕,白天不挡门玻璃 |
20分 |
任一项目未达标,按4分起扣,直至扣毕 |
物品放置 |
箱子、书籍、毛巾、鞋子、衣物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
20分 |
任一项目未达标,按4分起扣,直至扣毕 |
被褥床铺、 蚊帐、床围子 |
被子叠放整齐朝向一致,床单干净平整,蚊帐挂放整齐、统一,床上用品整洁大方,不拉床围子 |
20分 |
任一项目未达标,按5分起扣,直至扣毕 |
地面墙面 |
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杂物、痰迹,墙角无蜘蛛网积灰、无乱张贴,灯具、电扇无积灰,阳台无杂物,自用卫生间洁净 |
20分 |
任一项目未达标,按5分起扣,直至扣毕 |
安全 |
不在床上绑接线板;室内无人时断电,不违规用电,不使用明火 |
20分 |
任一项目未达标,直接扣毕 |
注: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记为A),80分以上为良(记为B),60分以上为及格(记为C),60分以下为不达标(记为D)。 |